【文件通知】(转发)关于2018年度江宁区教学类“特带优”教师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15:43:47 作者:胡昌琴 浏览量:1998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发挥我区“特带优”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关于新一届区级“带头人”和第一届区级“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的管理规定》(江宁教字〔2018〕7号)、《关于江宁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培养津贴的发放管理办法》(江宁教人〔2017〕2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宁教人〔2013〕17号)以及“特带优”工作会议等文件、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教学类“特带优”教师2018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在职在岗的历届省特级教师(含引进的外省特级教师);
2.在职在岗的历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含引进的外市学科教学带头人);
3.在职在岗的历届南京市教学类优秀青年教师;
4.在职在岗的江宁区第九届学科教学带头人、满三届江宁区学科教学带头人;
5. 在职在岗的江宁区第一届教学类优秀青年教师;
6.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35周岁,全程参与了第九届区级“带头人”评选而未获得区级“带头人”称号的在职在岗的原区级“骨干教师”。
二、考核内容
“特带优”教师年度考核按以下相应的考核办法中的内容进行考核:
1.《江宁区“省特级教师”考核办法》;
2.《江宁区“学科教学带头人”考核办法》(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市教学类优秀青年教师、区满三届学科教学带头人参照此办法执行);
3.《江宁区教学类“优秀青年教师”考核办法》(年满35周岁,全程参与第九届区级“带头人”评选而未获得区级“带头人”称号的往届区级“骨干教师”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考核程序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有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2.自我总结,上传材料,填写年度考核表。教学类“特带优”教师对照相应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对一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登录“教育服务平台”“教研”栏目中的“教师教学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考核材料;因系统新建立,考虑其运行的稳定性,今年仍需填写相应年度考核表(见附件4、5、6)。
3.学校审核,材料展示。学校要将江宁区教学类“特带优”考核办法进行公示;认真审核“特带优”教师上传的需验证的材料(有些上传材料需出具证明或审核盖章,具体样式已提供)和填写的年度考核表,并将年度考核表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为一周。
4.学校初评。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特带优”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结合“特带优”教师在学校教学状况和发挥的作用,对其进行初评,并填写好年度考核表中的栏目得分和总得分。认真登记汇总,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稿发至教研室电子信箱jnjys@163.com,同时将考核表的纸制稿送教研室503室王莉老师处。
5.复核评定。区教研室组织学科考核小组,利用教师教学管理平台,集中对“特带优”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总结表彰。汇总学校、学科考核情况,各学科将召开“特带优”教师考核反馈会,通报考核情况,提出新年度工作要求。区教研室对履职情况优异的“特带优”教师复核认定,上报区教育局给予表彰。
四、几点说明
根据《关于新一届区级“带头人”和第一届区级“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的管理规定》(江宁教字〔2018〕7号)的规定,以下教师的考核、享受的培养津贴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获得区级(含)以上教师专业发展称号者的培养津贴发放,遵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发放,其考核要按照对应的级别称号考核。
2.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称号,但年龄超过45周岁(截止2018年)的教师,按照区级带头人“满三届”考核并享受区级带头人培养津贴。
3.年满35周岁,全程参与第九届区级“带头人”评选而未获得区级“带头人”称号的原区级“骨干教师”在“十三五”期间,按照《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考核办法》,由区教研室组织考核,并享受与区优秀青年教师同等的培养津贴(不含到龄退休者)。
4.享受人才培养津贴的为在编在岗教师,不在编优秀人才同步考核,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
未尽事宜,请与教研室联系,电话:52281893
http://www.jnjy.net.cn/Html/news/20181227/nR0456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