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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各类各级名特优教师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9/2/25 21:13:09 作者:无 浏览量:1244次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在教研室中专职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4、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

    6、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教学质量优秀。

    3、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等。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突出的教研、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如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在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减少2篇。

    2、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学科中心组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七)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须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

    (二)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ISBN书号)。

    (三)课题一般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五)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七)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苏教人〔2003〕78号)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1、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08〕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经研究,决定2008年评选我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厅2003年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做以下修订: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拟另行设立一个系列,不再列入评选范围。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务已列入高等教育教师管理范畴,不再列入评选范围。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7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1.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通知》(苏教师〔2005〕16号)精神,增加“对师德不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2.为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区域间教师交流,增加“同等条件下,具有一年及以上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工作或支教经历的优先”。

  3.推荐对象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4.对教育教学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放宽到12年。

  5.推荐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应为本学科专业的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其它有关政策

  1.校级领导和教科研人员的推荐名额为各学段的20%。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2.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以200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3.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的,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

  二、名额分配

  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总名额为380名左右,其中高中40%、初中20%、小学30%、幼儿园10%,乡镇及乡镇以下初中、小学教师占同学段推荐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各市教育局需向我厅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1.各市关于推荐特级教师的工作总结。

    2.《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汇总名册》(一式两份,并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

    3.每位推荐人选的材料:

(1)《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呈报表》(16K正反打印,一式四份)。

(2)市教育局全面考核材料。     (3)学校等基层单位推荐意见。

    (4)征求意见座谈记录、听课记录及意见等原始记录。

    (5)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复印件。

 (6)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论著3篇(本)。如著述较多,请编印目录,并附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或著作的封面、目录、版权页等复印件。     上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属实。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⑶、⑷、⑸项材料装订成一册,第⑹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其它上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二)材料上报的时间。各市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上述各项材料报省教育厅师资处。联系人:金剑、眭平,联系电话:025-83335528、83335127。电子信箱:jinj@ec.js.edu.cn。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评选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骨干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的评选活动。现就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对象

  我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含厂矿企事业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学校(普通课与专业课)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直属)教师、区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对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进行认定。

  上述各类单位中已享有省特级教师、省市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已被评为“南京市学科带头人”的教师;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近三年内兼课在专职教师工作量二分之一以下者;男教师55岁(不含)以上、女教师50岁(不含)以上者,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在市、区县、校广大教师中堪为表率,具有较高的威望。

  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及基础理论知识,精通本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本学科教学中对市、区县、校的广大教师能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在市、区县学科教研活动中能起骨干作用。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且两年(含)以上。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科教学经验丰富,且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市、区县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位居同类前列,推进率高。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且在市、区县中具有榜样作用。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4、有个人的研究课题,或参与市区县级一项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参与校以上(含校级)教育改革实验项目的实验研究,且取得研究成果。经单位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至少1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5、获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以来,有教研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学术论文应不少于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且至少有1篇必须是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6、担任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专任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

  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市职教教研室拟订。

三、评选办法

1、学校推荐

  学校依据评选条件,从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区县教育局推荐候选人;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材料也向区县教育局上报。推荐工作于2006年9月28日前完成。

  直属学校(单位)依据评选条件,从学校(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初评,按推荐名额限额数,将候选人材料于2006年10月31日前直接报送市教研室教管科。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也一并上报。职业学校将候选人材料于2006年10月31日前直接报送市职教教研室教管科。

2、区县教育局初评

  各区县教育局要组建专门的评选机构。根据评选条件深入学校(单位)进行考核、评审,按推荐名额限额数,将候选人材料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教研室教管科。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也一并上报。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于2006年10月10日前到南京市教研室教管科领取“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推荐评选表”。

3、市教研室学科组评审

  市教育局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学科评审组。2006年11~12月评审组成员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复评(职业学校教师由市职教教研室学科组进行复评)。2007年1月30日前完成终评工作,2007年9月教师节表彰。

  学科评审组复审程序如下:

  ㈠申报材料审核

  ⑴审核申报者是否符合审报条件(职称、是否已被评为“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有无违纪行为、有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有无材料不全或失真的情况)

  ⑵申报材料评审表(100分)

  A、教育教学思想,师德修养(30)

  B、专业知识,专题讲座(15)

  C、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或课题)(15)

  D、教育教学工作绩效(40)

   ㈡专业基础知识、教学基础理论水平考核(笔试)(150分),试题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约占50%),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约占30%),运用教学基础理论解决教学实际中的具体问题(约占20%)。

  ㈢课堂教学水平考核(含教学基本技能考核)(150分)

  ㈣论文、论著材料评审(100分)

  以上四项满分为500分。被评审人员各项得分均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4、市教育局终评

四、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的认定

  外市(省辖市)各届学科教学带头人按以上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进行认定,参加全部复审程序,不占区县校名额。认定后享有同样的荣誉,履行同样的义务。

五、荣誉与义务

  南京市教育局授予“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荣誉称号。获得该称号后,每年都要做到“五个一”,即:指导一名本学科青年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论文一篇,或在区县以上开设业务讲座一场;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一个课题;在校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一节;指导一个备课组或教研组的教研活动。每年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享受市教育局发放的工作津贴。(按宁教财[2006]6号文件执行)

六、评选名额

  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总名额为150名(其中,职业学校教师30名)。各单位推荐名额限额数详见附件。五所直属学校分校属地化管理,均参加所属区县评选。

七、注意事项

  1、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教师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不全或失真者取消评选资格。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或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

  2、报审候选人必报的材料:①“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推荐评选表”一式两份。②获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3篇。只需提供获奖证书、刊物封面、论文、案例等材料的复印件。③教科研课题成果或教育改革实验项目成果。(材料复印件)④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⑤职称证书。(复印件)⑥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区县级以上奖励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另外,在学科评审组复审程序进入第三步时,提供评选时开课的教案。

  3、各单位报审候选人名额数只能少于或等于限额数,一律不能兼报、不得突破。

  4、评选材料恕不退还,请自留底稿。附件:第五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推荐限额数表

                                                                       南京市教育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评选第六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青年教师健康成长的激励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骨干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活动。现就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对象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197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被评为一至五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者,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 “三要八不准”有关规定。

  2、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含)以上教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能积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具备比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至少担任过1次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教学工作。课堂教学能力强、水平高、效果好,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推进率高,位居同类前列。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担任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专任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任教以来在区县及以上范围开设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并获得好评,或在区县级及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等竞赛活动中获过奖。

  4、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校、区县、市的教研活动和教学课题研究,积极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论著。须有2004年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3篇(任教以来具有代表性的教研科研成果材料可一并提供),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1篇是所教学科案例,1篇是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教研科研成果应以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为基础,以正确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论题正确,论证充分有理,从而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

  5、工作量饱满,自2004年9月以来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辅导员工作3年(含)以上并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受到过校级(含)以上表彰。

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市职教教研室拟定。

  三、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第六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300名(其中职业学校教师30名)。推荐名额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和市直属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照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各区县和市直属学校。各单位推荐名额限额数详见附件。市直属学校分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均参加所属区县评选。

  四、评选程序

  按学校推荐、区县教育局初评、市教研室学科组评审、市教育局终评顺序自下而上逐级进行。

  1、学校推荐

  各学校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对照参评条件,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通过述职、评课、材料评审、教学质量考核等办法,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于2007年10月10日前完成向区县教育局报送候选人推荐名单和材料的工作。

  2、区县教育局初评

  各区县教育局要组建专门的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深入学校,对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民意测评、听课、查看备课(听课)笔记、看论文论著等形式进行评审,特别要注重教学实绩的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区县教育局评选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各区县教育局于2007年11月20日前,按推荐名额分配表中的推荐名额,将候选人名单及综合排名报送市教研室教管中心(按规定的格式交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候选人的材料。

  市直属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初评,于2007年11月20日前,按推荐名额分配表中的推荐名额,将候选人名单和综合排名(按规定的格式交电子文档)以及候选人的材料直接报送市教研室教管中心。

  职业学校按推荐名额分配表中的推荐名额将候选人材料于2007年11月20日前直接报送市职教教研室教管科。具体要求由市职教教研室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于2007年10月15日~16日到市教研室教管中心领取“第六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表”。

  3、市学科评审组评审

  市教育局成立市级各学科评审组。在2007年11月21日~12月31日期间,评审组依据评选条件对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市学科评审组评审项目如下:

  (1)申报材料审核及教学实绩考核(满分150分);

  除审核申报者一些必备申报条件外,要着重考核教学实绩。

  (2)论文、论著材料评审(满分100分);

  (3)专业基础知识、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笔试)(满分150分);

  (笔试时间初定于2007年12月2日。试题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标准教学要求、教材教法,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及应用等。)

  (4)课堂教学水平考核(含教学基本技能考核)(满分100分)。

  市教研室在市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的基础上,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一次复审,最后计算出这四方面的总得分,给出综合评价意见。

  职业学校教师由市职教教研室学科组进行评审。职教教师的笔试时间、方式等由市职教教研室通知。

  4、市教育局终评

  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召开评委会进行终评。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终评工作,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于2008年9月教师节表彰。

  五、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1、市教育局成立评选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市学科评审组由市教研室负责组建。

  2、各区县教育局、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分工,专人负责。

  3、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要求入选教师不但考核总分高,而且各方面的考核均要达到基本合格分。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区县、市直属学校候选人推荐名额数只能少于或等于限额数,一律不得突破。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目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实际状况,合理划分中学(初中、高中)、小学、幼儿园推荐人数比例。

  5、各区县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学校平衡、学科平衡。

  6、推荐候选人必报的材料:①“第六届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表”一式两份;②反映本人教研科研能力的教科研成果材料。其中须有2004年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3篇(具体要求见“评选条件”第4条)。只需提供获奖证书、刊物封面、论文、案例等材料的复印件;③ 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④候选人所在学校出具的班主任或团、队辅导员工作年限的证明及受校级(含)以上表彰的证书(证明);⑤在区县及以上范围开设公开课(讲座)的教案(讲稿)、区县及以上教研部门证明等材料;或在区县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候选人中确有特色的个性化材料也可提供,作为参考。

  另外,在市学科评审组评审进入“课堂教学水平考核”程序时,提供评选时开课的教案。

  7、评选材料恕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8、为了壮大青年骨干教师队伍,调动更多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各区县教育局可评选区县级“优秀青年教师”。

  六、荣誉与管理考核

  1、终评、公示通过的教师,由市教育局授予其 “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2、各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宣传推广市优秀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市教育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市级优秀青年教师进行研讨、学习,促进这支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并从市优秀青年教师中产生一批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的后备人选。

  3、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对本区县(校)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要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学校负责对他们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要求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注重提升自己的师德修养和专业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踏实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保证较高的教学质量。要求他们积极承担示范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动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及参加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在我市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起带头示范作用。每年都要做到“五个一”,即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一节;撰写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论文(教学案例)一篇(每三年至少要有1篇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撰写一个立意新颖、可供交流学习的教案;命制一份较高质量的试卷;精心制作一个可供应用的教学课件。

  4、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不再享有或取消其市级“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其“市优秀青年教师”证书:(1)调出本市基础教育系统者;(2)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3)评选后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专项考核不合格者;(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5)其它应予取消称号者。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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